近日,西峡法院家事审判团队在审理一起涉及子女抚养的离婚纠纷中,采取当庭宣读《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现场开展家庭教育的方式,纠正当事人的错误抚养观念,促进双方和解,共同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张某和李某结婚十五年之久,生育一子一女,两人因家庭琐事现已分居生活,张某分别于2023年和2024年两次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也均同意离婚,并同意各自获得一个孩子的抚养权。然而,在探视权的安排上,双方却产生了严重分歧。张某认为,既然抚养权归自己,孩子就应当完全由自己抚养,拒绝对方行使探视权,双方为此僵持不下。
“现向你发放西峡县人民法院《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为了纠正张某的错误观念,法官当庭宣读了告知书的内容,并责令张某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抚养权与探视权并行不悖,抚养权的归属并不意味着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关爱与陪伴,探视权是法律赋予非直接抚养方的重要权利,旨在保障孩子能够享受到完整的父爱母爱。”法官在向双方解读了《家庭教育告知书》的内容后,又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无论婚姻关系如何变化,对孩子的爱与责任却是永远不会改变的。经过两个小时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认识到自己关于抚养权的错误观念,并在法官的主持下,当庭达成了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探视计划,将二人离婚后的探望频率、接送方式、是否支付抚养费等细节以书面协议形式确定下来,且约定双方自愿遵守协议中的相关约定,减少因离婚给孩子带来的负面影响。该起离婚纠纷也因抚养协议的达成而顺利调解。
据悉,西峡法院针对家事案件中当事人就未成年人抚养问题矛盾激烈的情况,创新探索解决机制:发放告知书——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签订抚养探望协议——案件回访。这不仅有助于后续案件的审理,而且有助于探望权执行案件的执源治理,在诉中及早纠正父母隐匿、抢夺、阻碍另一方探望孩子的错误观念。实现注重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用实际行动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司法保障。
法官说法:从法理上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8条规定:“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从情理上来讲,左师公曰:“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父母对孩子的爱是伟大的,爱孩子,陪伴孩子一起成长,也是为人父母的责任义务。在面对探望权纠纷时,多从孩子的角度出发,多加沟通,为孩子营造一个温馨的成长环境。(供稿:王展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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